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七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七十九条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七十九条 需要没收保证金的,应当经过严格审核后,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没收保证金决定书》。 决定没收较高数额保证金的,应当经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七十八条 目录 第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