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七十九条

第七十九条 需要没收保证金的,应当经过严格审核后,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没收保证金决定书》。

决定没收较高数额保证金的,应当经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