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七十四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七十四条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七十四条 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的,应当经过严格审核后,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较高数额保证金的,应当经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七十三条 目录 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