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五章 证据 第五十八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五十八条 第五章 证据 第五十八条 书证的副本、复制件,视听资料的复制件,物证的照片、录像,应当附有关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及原件、原物存放处的说明,并由制作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