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四章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 第四十四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章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 第四十四条 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五日内安排会见。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