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四章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 第四十三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章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 第四十三条 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公安机关不应以侦查过程需要保守秘密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予批准。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填写《会见犯罪嫌疑人申请表》,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公安机关不批准会见的,应当向律师说明理由。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