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四章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三十九条 第四章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 第三十九条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聘请律师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将其请求转达办理案件的侦查机关,侦查机关应当及时向其所委托的人员或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转达该项请求。犯罪嫌疑人仅提出聘请律师的要求,但提不出具体对象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当地律师协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为其推荐律师。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