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四章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 第三十七条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须经公安机关批准。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是指案情或者案件性质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能因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的有关材料和处理意见需要保守秘密而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