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十四章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十四章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三百五十三条 本规定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基本程序,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三百五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公安部一九八七年制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百五十五条 本规定发布前,公安部制定的其他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百五十二条 目录 第三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