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十三章 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 第三百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三百四十九条 第十三章 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 第三百四十九条 地方公安机关需要请求外国警方提供刑事司法协助或者警务合作的,应当按照有关条约或者合作协议的规定提出刑事司法协助或者警务合作请求书,所附文件及相应译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审核后报送公安部审批。 第三百四十八条 目录 第三百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