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三章 回避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章 回避 第三十四条 在作出回避决定前或者复议期间,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