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十二章 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 第三百三十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三百三十条 第十二章 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 第三百三十条 发生重大的或者可能引起外交交涉的外国人犯罪案件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办理情况报告公安部。公安部商外交部后,应当单独或者会同外交部联名将案件进展情况等及时通知我国驻外使馆、领事馆。 第三百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