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十一章 办案协作 第三百一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三百一十九条 第十一章 办案协作 第三百一十九条 协作地公安机关依照请求协作的公安机关的要求,履行办案协作职责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请求协作的公安机关承担。 第三百一十八条 目录 第十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