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十一章 办案协作 第三百一十八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三百一十八条 第十一章 办案协作 第三百一十八条 对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百一十七条 目录 第三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