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三章 回避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章 回避 第三十二条 在侦查过程中,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员需要回避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员的回避适用本章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