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三百一十条

第三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需要异地公安机关协作的,应当制作办案协作函件。

负责协作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接到异地公安机关请求协作的函件后,应当指定

主管业务部门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