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二百八十二条

第二百八十二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的,执行机关可以提出减刑建议;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执行机关应当提出减刑建议:

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检举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