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九章 侦查 第十节 通缉 第二百五十二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二百五十二条 第九章 侦查 第十节 通缉 第二百五十二条 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公安机关发布。 通缉令发送范围,由签发通缉令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十节 目录 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