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九章 侦查 第九节 辨认 第二百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二百四十九条 第九章 侦查 第九节 辨认 第二百四十九条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第二百四十八条 目录 第二百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