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九章 侦查 第九节 辨认 第二百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二百四十六条 第九章 侦查 第九节 辨认 第二百四十六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可以让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证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 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九节 目录 第二百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