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九章 侦查 第八节 鉴定 第二百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二百四十一条 第九章 侦查 第八节 鉴定 第二百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第二百四十条 目录 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