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二百二十三条

第二百二十三条 案件变更管辖时,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随案移交。

移交财物时,由接收入、移交人当面查点清楚,并在交接单据上共同签名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