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九章 侦查 第六节 扣押物证、书证 第二百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二百二十三条 第九章 侦查 第六节 扣押物证、书证 第二百二十三条 案件变更管辖时,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随案移交。 移交财物时,由接收入、移交人当面查点清楚,并在交接单据上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百二十二条 目录 第七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