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九章 侦查 第六节 扣押物证、书证 第二百一十六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二百一十六条 第九章 侦查 第六节 扣押物证、书证 第二百一十六条 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解除扣押通知书,立即通知邮电部门或者网络服务单位。 第二百一十五条 目录 第二百一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