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九章 侦查 第六节 扣押物证、书证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二百一十五条 第九章 侦查 第六节 扣押物证、书证 第二百一十五条 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子邮件、电报,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扣押通知书,通知邮电部门或者网络服务单位检交扣押。 第二百一十四条 目录 第二百一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