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下载APP
下载APP
  1. 首页
  2.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3. 第九章 侦查
  4. 第五节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五节

第九章 侦查

第五节 搜查

第二百零五条 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第二百零六条 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执行搜查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二百零七条 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遇有下列紧急情况之一的,不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第二百零八条 进行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第二百零九条 搜查的情况应当制作《搜查笔录》,由侦查人员、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百零四条 目录 第二百零五条
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专为法律人设计的法律查阅工具

使用帮助

  • 使用帮助

法律条款

  • 用户协议
  • 隐私政策
  • 会员服务协议

法规要求

  • 沪ICP备2023015770号-1
  • 沪公网安备31011302008558号
© 法律法规速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