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九章 侦查 第四节 勘验、检查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一百九十四条 第九章 侦查 第四节 勘验、检查 第一百九十四条 发案地派出所、巡警或者治安保卫组织应当妥善保护犯罪现场,注意保全证据,控制犯罪嫌疑人,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 执行勘查的侦查人员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勘查现场,应当持有《刑事犯罪现场勘查证》。 第一百九十三条 目录 第一百九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