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九章 侦查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一百八十五条 第九章 侦查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一百八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时,侦查人员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犯罪嫌疑人应当在亲笔供词的末页签名(盖章)、捺指印。侦查人员收到后,应当在首页右上方写明“于某年某月某日收到”,并签名。 第一百八十四条 目录 第一百八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