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九章 侦查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一百七十六条 第九章 侦查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一百七十六条 提讯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填写《提讯证》,在看守所或者公安机关的工作场所进行讯问。 第一百七十五条 目录 第一百七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