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九章 侦查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一百七十五条 第九章 侦查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一百七十五条 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需要对被传唤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传唤期间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于不批准的,应当立即结束传唤。 第一百七十四条 目录 第一百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