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七章 羁押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七章 羁押 第一百五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聘请的律师、辩护律师或者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辩护人,依法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查验其证件及有关证明文件,并按照本规定第四章的规定或者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规定安排会见。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目录 第八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