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七章 羁押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一百五十一条 第七章 羁押 第一百五十一条 经批准延长或者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案件主管机关应当在原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看守所。 第一百五十条 目录 第一百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