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五节 逮捕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一百二十三条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五节 逮捕 第一百二十三条 执行逮捕时,必须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并责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名(盖章)、捺指印,拒绝签名(盖章)、捺指印的,应当注明。 执行逮捕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 目录 第一百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