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五节 逮捕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一百二十二条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五节 逮捕 第一百二十二条 接到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逮捕证》,立即执行,并将执行回执及时送达作出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如果未能执行,也应当将回执送达人民检察院,并写明未能执行的原因。 第一百二十一条 目录 第一百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