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五节 逮捕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一百一十七条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五节 逮捕 第一百一十七条 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一式三份,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 第一百一十六条 目录 第一百一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