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五节 逮捕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一百一十五条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五节 逮捕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提请批准逮捕。 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 第五节 目录 第一百一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