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

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由专门机构或者专职人员负责,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