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2018年) 第四章 电子数据委托检验与鉴定 第五十八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2018年) 第五十八条 第四章 电子数据委托检验与鉴定 第五十八条 公安部指定的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司法审判机关要求承担回避、保密、出庭作证等义务,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公安部指定的机构应当运用科学方法进行检验、检测,并出具报告。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