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2018年) 第四章 电子数据委托检验与鉴定 第五十七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2018年) 第五十七条 第四章 电子数据委托检验与鉴定 第五十七条 公安部指定的机构及其承担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当独立开展业务并承担相应责任,不受其他机构和个人影响。 第五十六条 目录 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