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2018年) 第二章 收集提取电子数据 第六节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2018年) 第六节 第二章 收集提取电子数据 第六节 调取电子数据 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电子数据,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注明需要调取电子数据的相关信息,通知电子数据持有人、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者有…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跨地域调查取证的,可以将《办案协作函》和相关法律文书及凭证传真或者通过公安机关信息化系统传输至协作地公安机关。协作地办案部门经审查确认后,在传来的法律文…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