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2018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网络在线提取时,对可能无法重复提取或者可能会出现变化的电子数据,应当采用录像、拍照、截获计算机屏幕内容等方式记录以下信息:

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访问方式;

提取的日期和时间;

提取使用的工具和方法;

电子数据的网络地址、存储路径或者数据提取时的进入步骤等;

计算完整性校验值的过程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