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2018年) 第二章 收集提取电子数据 第三节 现场提取电子数据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2018年) 第十九条 第二章 收集提取电子数据 第三节 现场提取电子数据 第十九条 现场提取电子数据,应当制作《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注明电子数据的来源、事由和目的、对象、提取电子数据的时间、地点、方法、过程、不能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原因、原始存储介质的存放地点,并附《电子数据提取固定清单》,注明类别、文件格式、完整性校验值等,由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无法签名或者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