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2014年) 第四条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刑事复议、复核机构,是指公安机关法制部门。

公安机关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合法制部门共同做好刑事复议、复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