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2014年) 第三章 受理与审查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2014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受理与审查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不予受理刑事复议、复核申请或者终止刑事复议、复核程序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3个工作日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