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2014年) 第三章 受理与审查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2014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受理与审查 第十四条 刑事复议、复核机构收到刑事复议、复核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是否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进行初步审查: 属于本机关受理; 申请人具有法定资格; 有明确的刑事复议、复核请求; 属于刑事复议、复核的范围; 在规定期限内提出; 所附材料齐全。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