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2014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刑事复议、复核机构收到刑事复议、复核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是否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进行初步审查:

属于本机关受理;

申请人具有法定资格;

有明确的刑事复议、复核请求;

属于刑事复议、复核的范围;

在规定期限内提出;

所附材料齐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