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2005年) 第九章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2005年) 第九章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案件难以审结、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依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追究办案人员和主管领导的执法过错责任。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