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2005年) 第八章 卷宗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2005年) 第四十条 第八章 卷宗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应当严格按照办理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的要求,形成完整卷宗。 卷宗内的材料应当包括受案、立案文书,询问、讯问笔录,现场、伤情照片,检验、鉴定结论等证据材料,审批手续、处理意见等。 第八章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