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2005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调解处理:

雇凶伤害他人的;

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的;

寻衅滋事的;

聚众斗殴的;

累犯;

多次伤害他人身体的;

其他不宜调解处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