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2005年) 第七章 案件处理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2005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七章 案件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调解处理: 雇凶伤害他人的; 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的; 寻衅滋事的; 聚众斗殴的; 累犯; 多次伤害他人身体的; 其他不宜调解处理的。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