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2005年) 第五章 鉴定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2005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五章 鉴定 第二十一条 对人身伤情鉴定意见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