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2005年) 第五章 鉴定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2005年) 第十八条 第五章 鉴定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