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2005年) 第五章 鉴定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2005年) 第十七条 第五章 鉴定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应当对人身损伤程度和用作证据的痕迹、物证、致伤工具等进行检验、鉴定。 第五章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