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2005年) 第二章 管辖 第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2005年) 第九条 第二章 管辖 第九条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因证据不足,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第八条 目录 第三章